萬惡該為首,百善該為先

Posted on 2008年1月30日 星期三 by katejane12 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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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切的壞念頭,都是從該該叫開始的...因為不滿足、不爽快、不愉悅而該該叫,如果該完依舊無法抒發心中那種賭...氣的感覺,只好開始計畫行動方案,然後找個天時地利人和的"點"就著手去完成它。例如沒錢吃飯就哭餓哭餓,哭完還餓就只好去偷去搶;男友太花就靠腰他,靠完還花就只好把他喀嚓...等等。一切的好念頭,也都是從該該叫開始的...因為賞識、同情、疼愛而該該叫,如果該完依舊無法抒發心中那種情份(友情、同情或是不倫戀情),只好開始籌畫行動方案,
然後找個天時地利人和的"點"就著手去完成它。

例如小老婆沒錢買LV就哭餓哭餓,哭完你就會該說"哎呀,我的小寶貝別哭餓,我會心疼啊!"
然後兩個人又天翻地覆的一起該之後你就會日行一善的賞他個LV;
又如電視上非洲的小孩沒飯吃就哭餓哭餓,哭完我就會該說好可憐好可憐,
然後徹夜難眠隔天就去郵局劃撥認養一隻回來按月養,
雖說這種善行我也無力承擔太多樁。

如果沒事是可以該一該的,如果一切都只僅止於該一該也絕對沒事。
所以你你你...看我不爽可不可以自己該就好,不管是忌妒我的年輕貌美還是吃味我的學富五車,都請你暗自在家該一該就好,畢竟我很低調不愛炫燿。
雖然我很善良但我不是馬,再騎到我頭上來我就...我就要你好看!(好弱...)
我告訴自己就再原諒你你你這麼一次,請你千萬別忘記,我大學念的是什麼科系...今天不抖出你們的惡行是因為我有良心,也因為善良(這是老闆說的不是我自誇),
你X的,年輕娘(因為我不老)今天含淚和血吞你你你可要爭氣一點...
不要讓我再次後悔自己的婦人之仁...好了...我要平心靜氣...不開放calling...

  • 不過Dear Jun謝謝你的森永,雪中送炭人人有責:)

  • 你犯了誹謗罪

    Posted on 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 by katejane12 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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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事由 近日常有本公司員工在公司內部渲染同仁的不實謠言,這些謠言不僅完全與事實不符,且涉及個人私德及名譽,造成當事人莫大困擾。

    這種任意散播謠言,妨礙他人名譽行為,實已構成毀謗罪。

    毀謗罪構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: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   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。
   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,不在此限。

    因此,毀謗罪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傳播使大眾知悉。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,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。

   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
    隨意在公司內部散佈同仁不實謠言,毀謗。

    今同仁在公司內部像其他同仁指摘或傳述,即具有向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認識與決心,已符合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學同仁所傳述者,又均為不實且毀損他人名譽之事,即已觸犯 毀謗罪。即便其他同仁尚未將此事公諸於外,但有散佈意圖,所指述者為不實謠言,仍成立普通毀謗罪。

    如果所指述的不實事實,是經由文字或圖片傳播,則構成 罪責更重的加重毀謗罪。

    重視他人名譽,勿輕蹈法網同仁對於他人之任何意見,應循正當管道提出,並對於馬路消息應確實求證,以免以訛傳訛,更不應該挾怨報復,以免觸犯重罪而不自知。

    毀謗相關法律責任及參考判決
    刑事責任: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    民事責任:損害賠償、回復名譽措施(如登報道歉)及精神撫慰金。

    參考裁判字號: 91年上易字第2177號
    要旨:
    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,原審單純以被告主觀上認其專利權受侵害而發檢舉函,乃為權利之行為,疏未考量檢舉函寄發之對象及在檢舉函中 使用虛假之數據,指述與主張權利無關之「品質超乎低劣」、「掛羊頭、賣狗肉之惡意矇混」等字,顯已超過主張專利權被侵害之正當行使權利範圍,從而公訴人以 原審判決無罪顯有不當為由提起上訴,為有理由,自應將原判決撤銷。

    相關網站:司法院

    孔志哲Gong Ji Chul

    Posted on 2008年1月20日 星期日 by katejane12 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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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Posted on 2008年1月14日 星期一 by katejane12 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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